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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名:01皖政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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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一陆军五

  赏罚赏罚为军政大端。皖省自光绪三十二年征募成营,已由督练公所详定《目兵赏罚暂行条例》凡二章十节。三十三年八月,又详定《功过章程》并各标营官长目兵《惩罚规则》凡二章二十三条。九月,又参照南北洋详定《简明军律》二章并《悔过室总则》十二条,历经遵照办理。三十四年陆军部颁发专章,曰陆军惩治漏泄机密,曰惩治逃亡,曰目兵逃亡惩劝官长,曰陆军惩罚过失,曰陆军监狱,凡五项。其各项军律尚待拟定。查皖省所定功过惩罚各章,与部章大致相同,足资参订。至三十四年成协后,札委副执法官抄发北洋执法官职务等章程,未经详定,兹不列。且部中军律未颁,皖省军律暂仍遵行。目兵赏罚条例亦系参酌部章办理,故综考各章,择要编录如左。

  目兵赏罚暂行条例据光绪三十二年十月详

  第一章奖励

  第一节入伍

  一、新兵入伍,概遵练兵处奏定募兵制略,凡新兵入伍三月后,由该管地方官注册,每名准免差徭三十亩。其无差徭,地方准照生监例,具报优免。兵丁家属由原籍地方官妥为爱护。

  二、入伍后,各给该管家属执据一纸,盖用兵备处关防。自成营三月后,分别目兵饷银多寡,每月酌扣存饷,由公所按六月一次,派员会同原籍地方官牌示,定期饬该家属持据亲领,以资赡养。

  第二节常备兵

  三、新兵入伍,概为副兵,三月后考验一次,择其品行端方、技艺优长者,选升副目,次升正兵。至训练渐久,其优异者,均可递升正目。正副目之尤优者,由高级该管官申送公所考验,酌送研究所肄业,即为将校之阶梯。

  四、每年秋季,由督办校阅,其技艺娴熟及打靶较优者,赏发功牌、银牌,以示鼓励。

  五、平日确守军纪、风纪及三个月并未请假离营者,由该管官分别存记大小功有差,按月汇报公所,即将罚饷存款分别奖给,按季榜示。

  第三节续备兵

  六、常备兵训练三年期满,发给凭照,资遣回籍,列为预备兵,每月照定章给饷银一两。原章照常备四分之三,今依部章改正。每年除冬季操练一月外,仍听自谋生业。惟临操及有征调时,不许规避,违者律以军法。

  第四节后备兵

  七、续备兵回籍三年,改给凭照,列为后备,仍给月饷,照续备兵减半。后备之第二、第四两年冬季,须各会操一月,余如续备。

  第五节退伍

  八、后备兵四年期满,即行退伍,停止月饷,不与征调,仍改给凭照。嗣后遇有战事,年在四十五以内,愿应募者,准持照投营录用。

  九、由常备、续备、后备历十年而始终勤奋结实可用者,详请督办分别考验,择尤咨奖,拔升千、把、外委官职,备充驻扎各州县员弁,管辖续备、后备之任。次则酌赏奖札、功牌。其国文科学均优者,由公所考验,另给凭单,准充各中小学堂兵学教员。

  第六节恤赏

  十、凡阵殁及因战伤废,或因公死事或积劳病故者,均俟练兵处恤赏细章颁发时,遵照办理。其平日兵夫在营病殁者,每名给恤银十两。

  第二章惩罚

  查本章第七、八、九三节所列罪状及轻罪、重罪办法,不及三十三年详定惩罚令及军律较为详备,故从节省。其第十节营仓规则,今尚遵行,节录如左。

  第十节营仓规则十条

  一、每营应设营仓一所,为拘禁弁目兵卒之用。

  一、弁目兵卒除犯重罪应提入督练公所惩办外,概入营仓以禁锢之。

  一、入营仓者,除特许应带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一、营仓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一、重惩禁禁入营仓者,不准携带寝具,每餐惟给饭食及盐水,不准给与菜蔬。

  一、轻惩禁禁入营仓者,准其携带寝具,每餐给饭二碗、素菜一碗。

  一、入营仓者,仍须上操场及讲堂。

  一、凡入营仓者,不得与外来亲友会晤,并不得与外人函件往来。

  一、凡入营仓遇有疾病,准由卫兵长通报医兵诊视。

  一、营食由卫兵长看管。

  简明军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详定

  第一章斩决条款

  一、临阵进退不候号令及战后不归伍者,斩。

  二、临阵回顾退缩及交头接耳私语者,斩。

  三、临阵探报不实、诈功冒赏者,斩。

  四、守卡不严,致敌偷过及禀报迟误,先自惊走者,斩。

  五、临阵奉命怠慢,有误戎机者,斩。

  六、在进战时,长官阵殁,首领属官援护不力,无一伤亡;及头目战死,本棚兵丁并无伤亡者,悉斩以殉。

  七、临阵失火误事者,斩。

  八、行阵遗失军机及临阵未经受伤抛弃军器者,斩。

  九、泄露密令、有心增减传谕及窃声密议者,斩。

  十、骚扰居民、抢掠财物、奸淫妇女者,斩。

  十一、结盟立会、造谣惑众者,斩。

  十二、黑夜惊呼、疾走乱伍者,斩。

  十三、持械斗殴及聚众哄闹者,斩。

  十四、有意违抗军令及凌辱本管官长者,斩。

  十五、夤夜窃出,离营浪游者,斩。

  十六、官弁有意纵兵扰民者,斩。

  第二章惩办条款

  一、第一章所载罪状,应分别战时,平时办理。

  二、目兵有犯战时罪状,律应斩决者,即在军前正法。由高级司令官详院奏咨立案。

  三、目兵有犯平时罪状,应即斥革,送交督练公所,详院,按律惩办。

  四、将校有犯战时罪状,即由高级司令派员押送督练公所,详院惩办。或事机危迫,非在军前正法不足以维军心而救危局者,亦得听高级司令官便宜行事。

  五、将校有犯平时罪状,应送督练公所,详院,奏革,惩办。

  六、第一章所列罪状乃所犯之最重者,此外有轻于第一章所指之罪,而又非惩罚令所足蔽辜者,应随时由该管官长棍责或斥革。其斥革者,须交督练公所酌核办理。

  七、目兵犯事,于应受惩罚之后,仍当斥革者,即与齐民无异,凡在军籍应享之利益,概予削除。

  八、目兵平时有犯私逃之罪,除拿问外,仍追其入伍以来原领粮饷。

  九、将校有犯仅止撤差者,仍可随时察看录用。若情节较重应革职者,即由督练公所详院咨明各省,不准其前往投效。

  附:悔过室总则十二条

  一、督练公所内设上级、下级悔过室各一所,上级悔过室为拘禁官长之用,下级悔过室为拘禁弁目兵卒之用。

  二、凡官长过犯应提入公所惩办者,入上级悔过室以拘管之。弁目兵卒有过犯应提入公所惩办者,入下级悔过室以禁锢之。

  三、官长入上级悔过室者,除其应携被褥以及特许应用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四、弁目兵卒入下级悔过室者,除用被外,余物概不准携入。

  五、凡入上、下级悔过室,除携带军队课程外,一切闲书杂志概不准携入。

  六、上、下级悔过室之开闭,听兵备处执法官之命令。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七、官长入悔过室者,食物每餐只给饭二碗、素菜一碗。

  八、弁目兵卒入悔过室者,食物每餐只给粗饭二碗、酱小菜二块。

  九、入悔过[室]之官长,每日上讲武堂旁听教官讲义。

  十、弁目兵卒每日需作若干时之苦工,或派公所内卫兵长教以操演若干时间。临时听执法提调,或周番提调命令。

  十一、凡入上、下级悔过室者,均不得与外来亲友会晤,并不得与外人缄件往来。

  十二、上、下级悔过室均归公所内卫兵看管。

  查陆军监狱章程第二条,凡混成协编制尚未及成镇者,不设陆军监狱。皖省所定营仓及悔过室各规则,现仍遵照办理。至三十三年详定分记功过及官长、目兵惩罚规则,与部颁陆军惩劝官长、惩罚过失章程大同小异,自当遵守部章,详请更正。惟原章奉行数年,足资参考,附录如左。

  拟定功过并惩罚规则详文略云:前经职所酌拟章程,设立功过簿。除标统教练官管带功过由职所随时登记、步队教练官管带功过亦可由标统禀请职所登记外,其两标军官自执事官以下、军佐自二等书记官以下、各营军官自督队官以下、军佐自军需长以下,一切功过即由本标统带、本营官长设簿登记,按月开折送职所复核。惟均须按照事实,注明功过缘由,不得以空泛考语,意为扬抑。其经职所核准者,即入职所功过簿内,以为赏罚进退之据。当经通饬遵办在案。复查各标营官长、目兵人等,遇有过犯,除情节较重者按律问拟外,其所犯轻罪,应定专章,以昭划一。兹经职等详加斟酌,就南洋试行陆军惩罚令草案参酌变通,拟具惩罚规则,缮折呈请批准,即通饬各标营遵照办理。其因事记功者,应以三小功并为一大功,记大功至三次以上者,准其遇缺酌量拔升,以昭儆劝。或先记功而后记过,或先记过而后记功,均准互抵。惟先功后过者,以功抵过,可免罚薪。先过后功者,已罚薪水未便发还。至职所帮办以下各科提调、各项委员,亦应以办公之勤惰疏密,分别记功记过,统由职道等随时秉公核饬登记。其记过应罚薪水,亦援照现定规则办理,以昭公允。再,记过应罚之薪,由所汇储,专备阅操奖赏之用。所有功过员名、罚款数目,按季由职所汇报一次,即自本年秋季为始。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六日详明巡抚冯煦批准。

  官长目兵惩罚规则

  第一章法例

  第一条凡军人犯故意懈怠诸轻过而罪尚不及重办及素行不修有污军人体面者,上官特设此令,以为惩戒之罚典。

  第二条凡军人所犯罪状应归法律论者,送督练公所详请按律惩办。

  第三条各军队之队长所有应行分别处分之权,均照左项之区别为定。一、统带官对于部下军人有记过、棍责及二十日以内之惩禁权。二、管带官对于部下之士官有记过之权,目兵有棍责及十日以内之(权)[惩]禁权。三、队官有惩戒部下目兵五日以内之惩禁及棍责之权。独立之队官或分屯之管带官及宪兵队长,其权与第一项同。独立队官或分屯队官并宪兵分队长,则与第二项同。军乐排长则与第三项同。

  第四条照前条施行处分之时,须各分依秩序申报于所属之上官。若其犯行已认明应在权限日数之外者,则可先以其所有之权限处分之,然后再将其处分犹不止此之原因,申明上官。上官既受申报,各照权限更变其法,或增加处分日数。

  第五条如军人在甲地犯罪,未经处分,调往乙地,则于乙地处分之。

  第六条如犯两罪以上时,则并其罚,或撤差,或降级。但因一事而犯二罪以上者,则从重科论。

  第七条目兵犯罪已斥革者,即与平民无异。

  第八条凡官弁目兵犯罪,非惩罚令所足蔽辜者,应斥革后由督练公所移送地方官,按普通刑法详办。

  第九条凡军佐及陆军生徒犯此令时,处分与军人同。但军佐之高等官,则与将校同。生徒及与下士相当之军佐,则与正副目同。

  第十条犯第三条处分诸官,在戴罪服务中遇有功绩或勤劳者,可将处分免去,或减轻之。

  第二章罚令

  第十一条将校及同等官应论之罚目:一、记大过,二、记小过。

  第十二条弁目应论之罚目:一、重惩禁,二、轻惩禁。

  第十三条兵卒应论之罚目:一、重惩禁,二、轻惩禁,三、棍责。

  第十四条记过者,视其犯行之轻重以定过之大小。记小过三次,并为大过一次。记大过一次者,罚薪水二分之一。记小过一次,罚薪水六分之一。

  第十五条凡受处分之将校,在戴罪服务中虽有应升之差,不得提升。

  第十六条若将校弁目屡受第十一、十二两条之处分,〈记大过三次以上、重惩禁两次以上〉而犹不悛改,即可免其差职。

  第十七条重惩禁者,除演习外,停止一切勤务,锢于营仓之内,以一日至三十日为度。但每至三日须改移轻惩禁一日。凡受此处分者,罚饷银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轻惩禁者,除演习外,停止一切勤务,锢于营仓之内,以一日至三十日为限。凡受此处分者,罚饷银四分之一。

  第十九条在第二十三条所揭举之犯行,其误犯者,以小过及轻惩禁处之。若故犯者,则以大过及重惩禁处之。

  第二十条应受惩禁处分之目兵,有时可改为苦役。作苦役三日抵重惩禁一日,作苦役二日抵轻惩禁一日。

  第二十一条凡目兵有荡检逾闲、败坏军纪之事,则以军棍责之。

  第二十二条苦役者,除演习勤务之外,不准出营,终日充杂差,限满后始照常服务。

  第二十三条犯行之款目如左:一、擅误职务之限者。二、失训导之道者。三、缓误上申下达及其他限期之时日者。四、有误命令或传送者。五、擅离职役或屯营本队者。六、赴他处有误归期者。七、典卖官物或借用物者。八、不遵法规命令或诽谤者。九、詈骂侮慢,或擅行争斗者。十、聚众鼓噪者。十一、乱行拔剑者。十二、酗酒滋事者。十三、言语欺骗,行为诈伪者。十四、伪托疾病事故,逃遁勤务者。十五、抗言恃顽,有失顺从之道者。十六、已知罪而曲行庇护者。十七、违误勤务及演习集合之期限,及故意懈怠者。十八、服装不整,有失军容者。十九、缺行敬礼者。二十、毁坏或遗失官物者。二十一、失军人态度者。二十二、素行不修,败坏军纪者。二十三、偷窃物件,不安本分者。二十四、吃食洋烟者。二十五、赌钱者。二十六、于军事无故干预政治及学界、商界、民事所犯情节之轻者。附注:此条如犯及聚众演说,鼓动军心,及有强暴胁逼商民情事,即据平民律惩办。

  志书名:01皖政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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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二陆军六

  营房营房为军队驻扎之区,前经练兵处奏定规则。皖省六十一标营房在东门外龙子桥,建筑费去京平银四万九千余两,原估四万七千五百两,添造浴堂、盆池、厕所、围墙、营门,又去工料银二千一百五两四钱六分六厘。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由督练公所禀明验收。据公所卷。六十二标营房在北关外西龙湾,营基地价去漕平银六千九百七十六两三钱八分一厘,计民亩百零九亩九分,卫亩四十四亩。估计漕足银十万零四千三百三十九两有奇。员绅薪工杂费犹不在内。全标楼房三十八间,平房七百四十间,三十四年八月督办处札潘司。不日竣工。至马炮各营,并未新建,暂就旧有营房修改。马营在西门外太平寺,三十三、四等年小修几次,并造马棚。督办处卷。过山炮营在东门外棋盘山,系就原有炮台修改。三十三年委员估修,三十四年三月开工,八月完竣,督办处卷。至工辎二队及军乐半队,均暂借地驻扎,尚无营房。工辎队在东门外英公祠,军乐队在城内关帝庙。近准陆军部咨,由督办处派员将所有营房绘图贴说,兹详细咨复。兹将各标营队营房附马厩。图式编次如左。

  步队六十一标三营营房图第一

  步队六十二标三营营房图第二

  马队第一营营房及马厩图第三

  过山炮队第一营营房图第四

  附:过山炮队第一营马厩图第五

  查估修工程及置备购办等项,活支无定。现由协统余大鸿详经巡抚朱批,令该协考查确实,估计数目,转详督办,饬兵备处派员复勘,呈请核夺。饬遵不准先办后详及未经核准已先兴办等事。已行兵备处及协统转饬各标营,一体遵照。据宣统元年三月兵备处卷。

  附:马厩

  皖省陆军马厩多未完全,据上马炮营两图,较练兵处定章尚形简略,兹将光绪三十四年三月督办处核定马厩各规则五章附录于左。

  第一章厩舍规则

  第一条除管带厩舍外,各队厩舍设在一处。归营周番管辖之厩舍,一切事务及杂役就马夫担任之,另派当番兵若干名(补)[辅]助之。

  第二条当番兵若至更换时,由各队周番正目将新番之当番兵引至厩舍,面行交代。旧番之当番兵将厩中规则详细告之,并将厩内器具过细点交清楚。

  第三条厩舍内不许有持火往来及吸烟。

  第四条水槽之水,若在夏时,必须于饮水前三十分钟将水汲入槽内。冬时则于前十分钟。至水槽之洁净与否,尤宜注意。

  第五条厩舍内常使空气流通,值马匹不在厩时,必洞辟窗棂,使枥板得以干燥。

  第六条鞍及屉勒具、毛布刷刨等具皆挂于指定之地,不得随意移置及污坏等事,否则,按其轻重处罚。

  第七条洗刷马匹早晚两次,星期及其他休息日则减去午后次。

  第八条各马房中挂马之名牌,上记马名及毛片口齿号数,喂养夫、骑手名姓均书于牌上。但须一面写马,一面写人。如马匹有病者,须记其病之名目,或将该马另喂,归查马长、马医等指挥,以免沾染他马。

  第九条厩舍内当番兵应受周番正目之检查。此当番兵由各队轮番派充。该当番兵须归查马长,不时查其勤惰,如有惰者,即由查马长随时申斥,如有违抗等情,即通知周番责罚。

  第十条马下槽时,由查马长指挥马夫牵出,系于马场,令吸空气。

  第十一条马牵出后,将马槽刷洗洁净,枥板亦须洗净,窗户畅开,以通空气。

  第十二条在马槽旁喂马之马夫,不得离开,须听当番兵之指挥。

  第十三条系马场之马,不得令其倒卧,每队另派一马夫监视之。

  第十四条马夫有懒惰者,当番兵及马夫目有禀请查马长及本队官长、周番官等核办之权。

  第十五条厩内马粪,按季变价,该款须赏给马夫,以示体恤。

  第十六条马上槽时,查马长、马医长等,须先检查其水草得法否。饮马时,查马长、马医长等须随往查各兵饮马得法否。

  第二章刷马定则附饮马法

  第一条目兵一闻刷马号音,各队由周番正目集队,率领之系马场刷洗马匹。

  第二条目兵刷马时,须有该队官长一员监督之,如有刷洗不洁者,随时指出再刷。

  第三条目兵刷马时,须将蹄铁检查有无损坏,有则报告官长,通知查马长,饬掌匠更换。

  第四条马鬃长者,须剪短之。每日将马洗澡一次,洗时须用温水,搀以洋皂。天暖时在河或大塘内洗亦可。

  第五条刷洗马时,其鼻眼口等处均须用布擦净。

  第六条刷毕,闻饮马号音,各目兵率马鱼贯而行,前后距离不得逾三密达,亦不得拥积,不得令马匹随意乱奔,不准任意乘骑。

  第七条马匹饮毕,各兵将马牵回,仍至系马场系好,由周番正目集队带回。

  第三章马匹检查定则

  第一条每逢星期六日午前行马匹检查时由周番官、查马长、马医长,并各队队官会同检查。

  第二条马匹检查,须立一表格式,照表按条检查。查毕,由周番官另誊一份呈管带阅,一份交查马长、马医长,以便按表诊断其病症。又查其洁净与否,以便随时通知改良。

  第三条检查时由各目兵牵至已所派定之马,如有刷洗不洁者,随时由周番官责罚。

  第四条未检查十分钟以前,由各队周番正目集队至洗马场,牵马站成一列马队形。周番官到时,由各队周番正目报告某队原领马匹数目若干,今日实到数目若干。

  第五条检查后,仍由该周番正目等牵至马场系好,集队带回。

  第四章马匹外出定则

  第一条凡马匹外出时,由卫兵检点匹数,记于粉牌,指饮马出操而言。入时,仍查其与原数相等与否,如其与原数不符,随时报告查马长、周番官,查其不符之原因。

  第二条平时马匹外出,无论官长目兵之马,均须先将马厩内马名牌持向该队官处换牌,再将该队官之马牌持向营周番室换有火印之马牌,出门将此火印牌交卫兵司令室。回营时,仍将各处名牌换回各原处。无论官长目兵等之马匹,无此火印牌者,概阻止不准外出。

  第三条马匹外出时,须经查马长允许此马可以外出,方能外出,否则,不能勉强。

  第四条查马长应立一马匹外出簿,逐日马匹外出若干,每日晚八时送呈管带查阅。

  第五条马匹外出时,马医长验明有无病症,如出时无病,回时而生病者,唯该骑手是问。若得急症者,不在此例。

  第五章马匹作业后之保存法

  第一条凡马匹操后,须在操场溜十分钟时,回营再用稻草将四腿逐细擦磨,以期其血脉流通,免生腿痛。

  第二条如在春秋冬之季时,马匹作业后,其鞍屉不得即时卸下,须过一点钟后,方可卸鞍,以免有寒腰之虞。在夏天可随时去鞍。

  第三条马匹作业后,如在夏天时,其勒衔须过一点钟后方可卸下。

  第四条凡各队目兵溜马时,须有本队官长一员监督之。

  附:厩舍值日排长之勤务

  第一条厩内每日由各队轮流派排长一员为值日员,管理厩内马匹数目,稽查喂养合法否,并监督各队所派之厩舍当番兵。

  第二条厩舍值日排长有检查每日每马所领麦夫料足称与否,并查兵夫喂养等之勤惰。

  第三条厩舍值日排长室内设有日记簿两本,须记本日马匹总数、每队所领麦夫料之数及本日马匹出入之数。

  第四条此规则原系暂定实行,将来如有改良,应随时酌改,以期日进有功。

  志书名:01皖政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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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三水师一

  长江水师官制长江水师西起湖北荆州,东界江苏江阴,上至湖南岳州,下至江苏崇明,绵亘五省,包络湖浸。凡为营二十有二。省志原作二十八。分立五标。设总兵官四,而统辖于长江提督。副参游以下巡抚节制。计安徽除提标中营外,曰安庆,曰大通,曰芜湖,曰裕溪,曰华阳,六营共计官弁二百四员名。兵额、船支另详下。兹将各营官弁额数、营汛、驻处分表如左。各营汛地皆据光绪三十四年长江水师咨报各册,惟提标中营报册汛地未详,兹仍据省志开列。

  长江水师提标中营官弁营汛表

  官阶员额

  弁额驻扎汛地据省志提督1衙署二:一本省太平府城,一湖南岳州府城副将1太平府城内,与提督同城都司2一太平府城河,一金柱关守备3一太平府城河,一采石矶,一和尚港

  续表

  千总10一金柱关,一新城北岸三条沟,一南岸缺子口,一神农洲,一采石下汛,一铜井河,一和尚港下汛把总12二留营,六随差,一太平府城,一北岸老洲头,一采石上汛,一和尚港,又随差六员内《和州志》作一泊瓦蓬沟汛外委16十二弁留营,三弁随差,一协防采石下汛合计44

  同治五年,太平府设中军中营,据省志。是营共分左右中前后五哨,分防江面汛境。上自当涂县新城汛,下至江苏江宁县铜井河汛,共十一汛。大江北岸与裕溪营交界,南岸与金陵营交界,计管江程九十八里。省志云:是营分防金柱关以下至乌江止,《当涂志》南岸分防上自金山柱上三里界墩起,下至江宁属铜井河上三里界墩止,计七十里。北岸分防上自含山属姥桥河上三里界墩起,下至和州属乌江驻马上河三里界墩止,计六十五里。

  长江水师提标裕溪营官弁营汛表

  官阶员额

  弁额驻扎汛地据报册,下同参将1和州裕溪口都司2均裕溪口老营守备2一当涂县境之东梁山,一无为州境之白茆嘴千总8一北岸裕溪口西汛,一北岸陡门河汛,一北岸针鱼嘴汛,一北岸新河口汛,一北岸西梁山汛,以上皆和州境。一南岸当涂县境之四合山汛,一北岸无为州境之大泥汊汛,一北岸无为州境之辰塘河汛续表

  把总9一北岸田家沟汛,一北岸裕溪口东汛,一北岸花蓝套汛,一北岸太阳河汛,一北岸牛屯河汛,以上皆和州境。一南岸当涂县境之东梁山汛,一北岸和州境之姥桥河汛,一北岸无为州境之汤家沟汛,一北岸无为州境之牛牧河汛外委12一管带督阵,一巡防裕溪口各汛,一留营巡防,一派守火药局,一留营差遣,一梭巡本营上下江面,一分防南岸东梁山下汛,一梭巡东梁山以下各汛,一留营解饷差,一协防北岸白茆嘴汛,一派驻东。梁山护解京协各饷,一梭巡汤家沟以上各汛合计34

  同治五年,和州裕溪口设立参将,属提标左营。七年更定营名曰裕溪。据省志。是营共分左右前后四哨,管辖大江南北两岸十九汛,共计江程二百九十二里,分属和州、无为、当涂、芜湖各州县境。省志云,是营分防东西梁山,至金柱关止。并分防运漕、巢县、无为州各内河。

  长江水师提标芜湖营官弁营汛表

  官阶员额

  弁额驻扎汛地游击1芜湖县境衙署建立河南都司2均芜湖续表

  守备1荻港千总4一繁昌县境之三山下夹口汛,一三山上夹口汛,一芜湖县境之河口上汛,一繁昌县境之板子矶汛把总6一芜繁两县境之澛港汛,一繁昌县境之旧县汛,一芜湖县境之河口下汛,一芜湖县境之弋矶汛,一繁昌县境之荻港汛,一无为州境之鲤鱼潦汛外委10一无为州境之姚家沟汛,一无为州境之刘家渡汛,二护解京饷,二梭巡江面,二留营差遣,一管带督阵,一看守药库合计24

  同治五年,芜湖设立游击,属提标右营。七年,更定营名曰芜湖。据省志。是营共分左右前三哨,管辖大江南北南岸,共十二汛,上下江面程途二百九里。省志云:是营分防繁昌、荻港至和州、裕溪口止,并防湾、清弋江内河。

  长江水师提标大通营官弁营汛表

  官阶员额

  弁额驻扎汛地参将1铜陵县大通镇都司2均随营续表

  守备2一丁家洲,一大江口千总8一南岸凤凰洲汛,一梅埂汛,以上皆桐城、贵池两县境。一铁板洲汛,一新洲头汛,以上皆桐城、铜陵两县境。一新河口汛,一胥家坝汛,以上铜陵县境。一北岸桐城县境之新开沟汛,一无为州境之土桥汛把总9一派巡目,一派江宁防次,一随营差遣,一桐城、贵池两县境之郭港汛,一铜陵、桐城两县境之洋山矶汛,一铜陵县境之紫沙洲汛,一北岸桐城县境之马船沟汛,一铜陵无为州境太平夹汛,一无为州之挖沟讯外委12一派江宁防次,四随营差遣,一守火药库,一管带督阵,一南岸贵池、桐城两县境之大江口汛,一贵池、铜陵两县境之和悦洲头汛,一铜陵县境和悦洲尾汛,一铜陵县境之丁家洲汛,一北岸桐城、贵池两县境之王家套汛合计34

  同治五年,铜陵县大通镇设立参将,属提标后营。七年,更定营名曰大通。据省志。是营共分左右前后四哨,分防十九汛。自扁担峡七里矶起,与安庆营交界;东至胭脂峡与大兴洲古家碾止,与芜湖营交界。共辖南北两岸江程各一百八十里,连同夹江,合计五百三十一里,属桐城、贵池、铜陵、无为州四州县地方。省志云:是营分防桐城、枞阳以下江面,至荻港止。

  长江水师湖口镇标安庆营官弁营汛表

  官阶员额

  弁额驻扎汛地副将1安庆府城西门外都司2均盐河守备3一南岸东流县河口,一东流县境之黄石矶,一北岸桐城县境之枞阳河口千总10一南岸东流县境之乌石矶汛,一东流、怀宁两县境之杨家套上汛,一怀宁县境之杨家套下汛,一贵池县境之宝赛汛,一同上李阳河上汛,一同上乌沙夹汛,一北岸望江县境之吉阳北岸汛,一怀宁县境之老盐河汛,一同上马家窝汛,一桐城县境之三江口汛把总12一东流县境之头二矶汛,一同上黄石矶上汛,一贵池县境之李阳河下汛,一协防贵池县境之乌沙夹汛,一怀宁县境之江家店汛,一新盐河汛,一花园汛,一协防马家窝汛,一太池沟汛,一鸭儿沟汛,以上皆怀宁县境。一桐城县境之新河口汛,一南岸贵池、桐城两县境之大江口汛外委16一东流县境吉阳南岸汛,一同上黄石矶下汛,一东流望江两县境之湖东汛,一协防怀宁县境之马家窝汛,一随哨梭巡,余存营差遣协防合计44

  同治五年,安庆府设副将,属湖口镇前营。七年,改营名曰安庆。据省志。是营共分左右中前后五哨,管辖江面二十三汛。南岸上自乌石矶汛起,与华洋营香口汛交界;下至乌沙夹汛止,与大通营凤凰洲汛交界,计管江程二百七十里。北岸上自莲花汛起,与华阳营老华镇汛交界,下至三江口汛止,与大通营新开沟汛交界,计管江程二百三十四里。省志云:是营分防东流县以下江面,至桐城县枞阳镇止,并防北岸盐河及枞阳以内之湖南岸通殷家汇之河。

  长江水师湖口镇标华阳营官弁营汛表

  官阶员额

  弁额驻扎汛地游击1望江县华阳镇都司2均随营守备1南岸江西彭泽县境芙蓉墩汛千总4一北岸望江县境之老华阳镇汛,一南岸东流县境之香口下汛,一江西彭泽县境之小姑洑汛,一北岸宿松县境之老洲头汛把总6一北岸望江县境之华阳镇汛,一南岸东流县境之香口上汛,一南岸江西彭泽县境之马当汛,一北岸北风套汛,一南岸六口汛,一北岸金刚料汛,以上皆江西彭泽县境外委10一协防江西彭泽县境马当汛,一协防小姑洑汛,一协防北风套汛,一协防芙蓉墩汛,一协防金刚料汛,以上县境皆详上。一管带督阵,一梭巡江面,一留营差遣,二护解京协各饷合计24

  同治五年,华阳镇设游击,属湖口镇标右营。七年,改营名曰华阳。据省志。是营共分左右前三哨,管辖大江南北十一汛。北岸上自宿松县境老洲头上十里之挖沟起,下至望江县老华阳镇下二十八里育婴洲止,计江程一百五十里。南岸上自江西彭泽县境六口上十里之浏垅沟起,下至东流县境香口下至二十八里营防堡止,计江程一百三十三里。省志云:是营分防彭泽老洲头至东流县香口止,并防吉水沟以内各湖。

  志书名:01皖政辑要

  一级目录:军政科·卷六十四·水师二

  二级目录:

  卷六十四水师二

  长江水师营制长江水师提标中营、裕溪、芜湖、大通暨湖口镇标安庆、华阳六营,共计官弁二百五员名。已详上官制。兵丁书吏二千七百九十二名,内额兵二千五百八十六名、书吏二百五名。战船、坐船、飞划六百有六号,内大小舢板长龙战船三百九十二号、坐船二百十四号、飞划一百八十号。炮位八百四十八尊。兹将各营官弁兵书船炮详数统表如左。

  长江水师提标、湖口镇标隶皖六营营制表

  营名

  提标中营提标裕溪营提标芜湖营提标大通营提标安庆营提标华阳宫合计六营员额、弁额互详官制453424344424205衙署亲兵提辕、副辕共

  20101010101070舵兵453323334323200头兵453323334323200炮兵947050709050424舱兵22222212桨兵3802761962763561961680稿书、书识523324334024206官兵书合计6834913524916283522997续表

  督阵大舢板3111118长龙22222212无兵舢板22222212小舢板40302030420180飞划40302030420180坐船493525354525214船合计1361007010013070606炮位合计188140100140180100848

  右表六营官弁二百五员名已详上官制。计六营稿书、书识二百有六名、内提督稿书四名,中营副将二名,都司各一名,提督书识八名,中营副将四名,都司守备各二名,有汛千、把总各一名,共五十二名。裕溪营参将稿书二名,都司各一名,参将书识四名,都司、守备各二名,有汛千、把总各一名,共三十三名。芜湖营游击稿书二名,都司各一名,游击书识四名,都司、守备各二名,有汛千、把总各一名,共二十四名。大通营参将稿书二名,都司各一名,参将书识四名,都司、守备各二名,有汛千、把总各一名,共三十三名。安庆营副将稿书二名,都司各一名,副将书识四名,都司守备各二名,有汛千、把总各一名,共四十名。华阳营游击稿书二名,都司各一名;游击书识四名,都司、守备各二名,有汛千、把总各一名,共二十四名,以上皆不存兵额。六营兵丁共二千五百八十六名、按,此数已较省志载同治初年原额减少。据各营报册云,光绪二十三年裁减,内除衙署亲兵外,其余兵丁分配各船,互详下。六营督阵大舢板船共八号、内提督二号,每营副参游各一号。每号内舵兵一名,头兵一名,炮兵二名,(浆名)[桨兵]十二名,共每船兵十六名。六营长龙战船共十二号。内每营左右哨都司各一号,每号内舵兵一名,头兵一名,舱兵一名,炮兵四名,(桨名)[浆兵]十二名,共每船兵十九名。又无兵舢板船共十二号、内每营左右哨都司各一号。六营舢板战船共一百八十号。内各营守备、千把[总]、外委各一号,每号内舵兵一名、头兵一名、炮兵二名、(浆)[桨]兵八名,共每船兵十二名。又飞划共一百八十号。内各营守备、千把[总]、外委各一号。查飞划自同治十一年添设,每年每船领银八两,自行修造。六营坐船共二百一十四号、内提督四号,中营副将二号,都司以下各一号,计四十八号。裕溪营参将二号,都司以下各一号,计三十五号。芜湖营游击二号,都司以下各一号,计四十五号。大通营参将二号,都司以下各一号,计三十三号。安庆营副将二号,都司以下各一号,计四十五号。华阳营游击二号,都司以下各一号,计二十五号。以上坐船皆折价银,另详下俸饷。六营各船炮位共八百四十八尊。内各营大小舢板、长龙,每船四尊;飞划、坐船皆无。

  附:淮河水师

  淮河水师凡三营,共设官勇四百五十三员名,分扎淮河要隘,以资巡缉。所有该营官弁营汛,每船弁勇枪械及各营薪饷。据光绪三十三年道里军火表,参以册卷。分表如左。

  淮河长字水师中营官弁营汛表

  职名员额

  弁额职掌驻扎汛地州县界址统领1统领三营,兼带中营驻寿州正阳关哨官1带第一号炮船驻界首集厘卡太和县界哨官1带第二号炮船驻五河县盐卡哨官1带第三号炮船梭巡淮河下游哨官1带第四号炮船梭巡沙河哨官1带第五号炮船驻沫河口凤台县界哨官1带第六号炮船驻颍上县厘卡哨官1带第七号炮船驻五河县北卡哨官1带第八号炮船驻颍上县厘卡续表

  哨官1带第九号炮船驻八里垛沙关颍上县界哨官1带第十号炮船驻三里湾厘卡阜阳县界哨官1带第十一号炮船驻界首集厘卡太和县界哨官1带第十二号炮船在营常川梭巡哨官1带第十三号炮船驻三里湾厘卡阜阳县界哨官1带第十四号炮船督阵溜船在营领饷哨官1带第十五号炮船驻五河县厘卡哨官1带第十六号炮船驻五河县厘卡哨官1带第十七号炮船驻花园嘴防泗州界合计18

  以上中营汛守界限,东至沫河口凤台县界,西北至界首集与河南交界,正东五河县与江苏交界。

  淮河长字水师前营官弁营汛表

  职名员额

  弁额职掌驻扎汛地州县界址管带1管带全营驻扎凤台县南门外哨官1带第一号炮船驻营领饷协操哨官1带第二号炮船驻营差遣哨官1带第三号炮船驻营上下巡缉哨官1带第四号炮船驻正阳大关寿州界哨官1带第五号炮船驻正阳大关寿州界哨官1带第六号炮船驻五河县北卡哨官1带第七号炮船驻石头埠

  续表

  哨官1带第八号炮船驻寿州牙厘总局解饷哨官1带第九号炮船驻六安州厘卡哨官1带第十号炮船驻三河尖厘卡霍邱、阜阳交界哨官1带第十一号炮船驻寿州牙厘总局哨官1带第十二号炮船驻迎河集厘卡寿州界哨官1带第十三号炮船驻淝河口土卡凤台县界哨官1带第十四号炮船驻洪河口厘卡阜阳、固始交界合计15

  以上前营汛守界限,东北至姚家湾下一里怀远县界,正南至寿州城界,西南至六安州城界,正西至河南固始县交界。

  淮河长字水师后营官弁营汛表

  职名员额

  弁额职掌驻扎汛地州县界址管带1管带全营驻扎怀远县东门外哨官1带第一号炮船驻临淮关凤阳县界哨官1带第二号炮船驻临淮关凤阳县界哨官1带第三号炮船驻盱眙大关哨官1带第四号炮船驻新城口盐卡怀远县界哨官1带第五号炮船驻盱眙大关哨官1带第六号炮船驻浮山厘卡五河县界哨官1带第七号炮船驻怀远外河口哨官1带第八号炮船驻亳州大关哨官1带第九号炮船驻洛河街怀远县界

  续表

  哨官1带第十号炮船驻亳州关哨官1带第十一号炮船驻怀远大关哨官1带第十二号炮船常川来往巡防哨官1带第十三号炮船驻蒙城土厘卡哨官1带第十四号炮船督阵溜船存营领饷合计15

  以上后营汛守界限,东至盱眙县界,西至洛河街怀远县界,南至临淮关凤阳县界,北至亳州界。

  淮河水师中营每船弁勇枪炮分计合计表船号

  中营舢板17只统计每 船 人 数哨官1舵工1炮手1水勇7合计101至17皆同弁勇170名每 船 枪 炮前膛枪4后膛枪1前膛炮1后膛炮全营2合计枪5炮41至17皆同枪85杆炮36尊存营枪炮前膛枪18后膛枪101前膛炮8合计枪119炮8枪119杆炮8尊淮河水师前营每船弁勇枪炮分计合计表

  船号

  前营舢板15只统计每 船 人 数哨官1舵工1炮手1水勇7合计101至15皆同150每 船 枪 炮前膛枪4后膛枪1前膛炮2后膛炮无合计枪5炮21至15皆同枪75炮30存营枪炮前膛枪8后膛枪26炮无合计枪34枪34

  淮河水师后营每船弁勇枪炮分计表

  船号

  后营舢板15只统计每 船 人 数哨官1舵工1炮手1水勇7合计101至15150续表

  每 船 枪 炮前膛枪4后膛枪1前膛炮2后膛炮无合计枪5炮21至15枪75炮30存营枪炮前膛枪无后膛枪24炮无合计24枪24炮无

  沿革光绪九年四月防军水师册内开,长淮水师三营,一前营,一左营,一右营。先字二营,一正营、一副营。共五营。十一年巡抚吴裁撤先字副营,以所裁炮船八只发交先字营提督余先元,以备更换应用。并以淮河水师前、右两营及原带先字正营,均归统领,前、右两营即改为先字水师前、后两营。是为前、右二营改为前、后两营之始。嗣后正营改称中营,卷未详。九月,以淮河水师左营归寿春镇节制,改为卓胜水师。是为左营改设之始,至三十一年裁撤。光绪二十一年,中、前、后三营共炮船五十四只,每船水勇八名,是年修换炮船二十只。二十一年,巡抚福润裁撤炮船二成,计裁炮船十只,哨官十员,勇丁八十名。内中营三只,前营四只,后营三只。二十六年,每营裁存仅有炮船十四只,每船勇丁八名,共计炮船四十二只,勇丁三百三十六名,每船议添补名额。三十一年,经巡抚诚勋奏咨,添给长字中营舢板炮船三只,以资巡缉,哨勇薪粮按章支给。兹将光绪九年以来该营沿革之大端,依年次分表如左。据抚辕营务处调查报告,光绪九年以前卷未详。

  淮河水师中前后三营营制沿革表

  年次

  光

  绪

  九

  年光

  绪

  十

  一

  年光

  绪

  二

  十

  一

  年

  二

  月

  份光

  绪

  二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份光

  绪

  二

  十

  六

  年光

  绪

  三

  十

  一

  年营名正营、副营、前营、右营、左营各一副营裁、左营改卓胜水师、前左二营改为前后二营、正营为中营前营、中营、后营各一前营、中营、后营各一前营、中营、后营各一前营、中营、后营各一统带

  统领统带兼正营官1统领前营、后营、正营11111营官 前营、右营、左营、副营四前营、后营 2管带2 2 2 2哨官 五营共81 三营共 54 54 裁10弁存 44裁存42 中营添3弁,共45每船

  勇丁8 8 8 8 8 9合计 648 432 432 352 336 405船只81 5454 裁存44 裁存42 添存共45

  右表自光绪九年起,至三十一年止,凡关于裁改添设者,皆载入。其不关裁改添设之年,不备载。据上表,淮河水师三营之营制具悉。兹再查取光绪三十二年报销底册,将三营薪饷列表如左。

  淮河长字水师中营官勇月支薪饷表

  勇饷一项口粮米折柴草在内下皆同单位均银一分

  职名

  统领

  兼带中营哨官舵工炮手水勇统计员额

  弁额1171717119171薪饷100001000304274254公费3000合计1300017000516846583022670052

  以上管带哨官薪水、公费皆加闰不扣建,舵勇以下皆扣建加闰以下前营、后营皆同。

  淮河长字水师前营官勇月支薪饷表

  单位均银一分职名

  统领

  兼带中营哨官舵工炮手水勇统计员额

  弁额114141498141薪饷50001000304274254公费3000合计800014000425638362489254984

  淮河长字水师后营官勇月支薪饷表

  单位均银一分职名

  管带哨官舵工炮手水勇统计员额

  弁额114141498141薪饷50001000300274254公费3000合计800014000425638362489254984

  以上统计中、前、后三营,官勇四百五十三员名,月支薪饷公费一千八百两二钱。

  沿革查皖省善后防军支发水师官勇薪饷,向系参酌楚军章程。于光绪九年巡抚裕禄遵议复兵裁勇节饷案内奏明,裁减水勇,其应支饷项比照练军饷项新章。统带官每员月支薪水银一百两,营官每员月支薪水银五十两,哨官每员月支薪水银十两,各营公费月给三十两、二十五两不等,均不扣建。舵工每名月支口粮银二两五钱、米三斗,炮手每名月支口粮银二两二钱、米三斗,水勇每名月支口粮银二两、米三斗,柴草按勇数每月给银一钱五分。其口粮米一项,查照随漕折征定价,每石一两三钱,当将收支饷章咨部,现仍遵照新章支给。二十三年奉兵部、户部咨,准添扣各项减平。据光绪三十二年支应局报销册。

  附:巢湖水师

  巢湖水师凡一营,共设官勇一百五十一员、名,分扎巢湖流域,以资巡缉。所有该营官弁营汛,每船弁勇枪械及全营薪饷据光绪三十三年道里军火表,参以册卷。分表如左。巢湖水师官弁营汛表

  职名员额

  弁额职掌驻 扎 汛 地距 城 里 数管带1管带全营驻扎巢湖哨官1暂缺原带第一号炮船,以管带兼带驻巢县城外,梭巡湖面哨官1带第二号炮船护巢县厘卡哨官1带第三号炮船分扎薛宫殿距庐江县70里哨官1带第四号炮船分扎三河镇护厘卡哨官1带第五号炮船分扎花塘河兼忠庙距巢县80里哨官1带第六号炮船分扎长临河距合肥县60里哨官1带第七号炮船分扎庐江县罗昌河护厘卡哨官1带第八号炮船分扎烔炀河距巢县40里哨官1带第九号炮船驻巢县,稽查湖面哨官1带第十号炮船分扎王家小河距巢县10里哨官1带第十一号炮船分扎丰乐河护厘卡距合肥县80里哨官1带第十二号炮船护巢县厘卡哨官1带第十三号炮船分扎施口距合肥县50四里哨官1带第十四号炮船分扎柘皋河距巢县20里哨官1带第十五号炮船分扎新河口距合肥县80里合计16内第一号炮船哨官暂由管带兼带

  查巢湖周围三百九十余里,东西一百二十里,南北六十里。该营汛守界限,东至巢县城汛,西至合肥县城庐州营汛,南至庐江县城汛,北至烔炀河庐州营分汛。

  巢湖水师每船弁勇枪炮分计合计表

  船号

  巢湖营舢板15只统计每 船 人 数哨官1舵工1炮手1水勇7合计101至15皆同150每 船 枪 炮前膛枪8后膛枪全营8前膛炮2合计前膛枪8后膛枪全营8炮21至15皆同枪128炮30存 营 枪 炮枪无前膛炮17合计炮171至15皆同枪无炮17

  沿革光绪九年防军水师册,巢湖水师一营,原有炮船十六只,二十三年裁撤一只,止存十五只。二十七年巡湖遇风损毁一只,暂以该营管带自备长龙船抵用。嗣于三十一年禀请修理船只,经巡抚诚勋以裁撤之澄清水师营舢板十五只拨归该营抵用,即以原有船只就地变价,以资修葺。据光绪九年至三十一年卷。

  兹再据光绪三十二年报销底册将本营薪饷列表如左。

  巢湖水师官勇月支薪饷表

  勇饷一项口粮米折柴草在内单位均银一分

  职名

  管带哨官舵工炮手水勇统计员额

  弁额1151515105151薪饷50001000304274254公费3000合计800015000456041102667058340

  以上管带哨官薪水公费加闰不扣建,舵工以下皆扣建加闰。

  沿革见上淮河水师薪饷沿革

  又,查巢湖水师于光绪三十一年变通裁兵加饷,计暂裁哨官一员、勇丁九名,即以裁并节省薪饷,加给勇丁,此系暂为变通。兹仍遵照报销原额开列。

  附:护卡巡江水师

  护卡巡江水师共设官勇一百五十一员、名,分扎沿江各厘卡,以资巡缉。所有该管船哨分护各卡、每船弁勇名额及全营薪饷,分表如左。

  护卡巡江水师船哨分扎各卡表

  职名员额

  弁额职掌驻 扎 卡 名管带1管带全营哨官15分带炮船十五号分扎盐河、荻港、华阳、运漕、和州、凤凰颈、巢县、大通、湾沚各卡合计16

  护卡巡江水师每船哨弁勇名数表

  船号每船弁勇合计舢板

  15只哨官舵工炮手水勇111710统计150

  沿革自咸丰年间设立厘卡以来,沿江各厘局护卡炮船历来情形不同,或由该局自备,或由水师派哨分驻。同治七年,长江水师改为经制水师,各卡旧驻哨船均改归长江分驻汛地,各卡炮船均饬由各卡自行筹备。八年,始由保安营派拨哨弁勇丁,移送牙厘总局,分扎各厘卡,以防偷漏。光绪初年裁撤保安营,改归牙厘总局节制,统由营务处选送派委。旋改由安庆左右三营内选派,归藩司主政。二十二年,改归抚辕札委,仍在安庆左右营内选派。

  护卡巡江水师官勇月支薪饷表

  勇饷一项口粮米折柴草在内单位均银一分

  职名员额

  名额薪饷公费合计管带1500030008000哨官15100015000舵工153044560公费10525426670合计15159840

  以上管带哨官薪水公费加闰不扣建,舵工以下扣建加闰。

  沿革见上淮河水师薪饷沿革

  附:裁撤水师

  皖省自现存水师各营外,其已经裁撤者,计有三营。查光绪九年防军水师册,内开有水师先字副营,详上淮河水师沿革。计原设有营官一员、哨官八员、勇丁六十四名、炮船八只,于光绪十一年裁撤。又开有长淮水师左营,于光绪十一年改为卓胜水师,归寿春镇节制,详上淮河水师沿革。计原设有营官一员、哨官十九员、勇丁一百五十二名、炮船十九只,于光绪三十一年以船只多朽坏,勇丁多缺额,一并裁撤。又开有澄清水师一营。查澄清水师,于同治初年豫东平捻匪后,调驻江面,计原设有统领官一员、营官三员、哨官四十三员、勇丁八百余名、炮船四十二只、轮船一只。该轮船于光绪十七年撞坏裁撤,其余炮船于二十一、二、三等年先后裁减,至三十一年一并裁撤无存。

  志书名:01皖政辑要

  一级目录:军政科·卷六十五·巡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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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五巡防一

  步队十七营皖省巡防,新订营制分中南北三路。安庆府为中路,省以南为南路,省以北为北路。三路共十七营,中路五营,南路四营,径隶营务处,不设统领。北路八营,分为左右翼,各四营,各设统领一员。南北镇道均兼营务处,各路皆归其节制调遣。所有各路营制、饷章、驻所列表如左。

  巡防队中路驻所表

  中路五营管带驻扎分防第一营一员驻省城内第二营一员驻省城外兼防沿江一带第三营一员驻省城,分扎营务处、军械支应局、制造厂、各署局所第四营一员驻铜陵县属大通镇青阳城内、竹木潭、九华山、铜陵县城内、顺安镇、大通、五福庙、繁昌县属荻港镇第五营一员驻含山县属运漕镇,复分一哨驻庐州和州属雍家镇及城内、无为州属二坝、巢县柘皋镇

  中路安、庐、滁、和一带,地当南北之冲,控扼长江之险,上通九江,下接江宁,绵延千里,港汊纷歧,会匪私枭,往来出没,踪迹靡定,是以特设两路炮台,扼守险要。编立步队五营,分扼要隘,并驻防省会,以备居中策应。

  巡防队南路驻所表

  南路四营管带驻扎分防第一营一员驻芜湖第二营一员驻芜湖第三营一员驻宣城宣城县属水东镇、寒亭镇,芜湖,南陵,繁昌之三埠营第四营一员驻祁门分一哨驻屯溪、复分一哨驻广德

  南路徽、宁等属,崇山峻岭,界连浙赣,防守宜严。芜湖为通商大埠,华洋杂处,四营中分驻芜湖二营,以一营驻宁郡,一营驻祁门等处,控扼浙赣门户。

  巡防队北路驻所表

  驻防

  营号管带驻扎分防左翼第一营总领兼管带一员凤阳兼顾临淮淮湘河南岸、河北岸、灵璧县属冯家庙第二营管带一员寿州定远县属张桥镇第三营管带一员怀远盱眙、天长两县第四营管带一员泗州复分一哨驻盱眙、青阳镇黑塔子、界首集、大庄集、山南头、高家集续表

  右翼第一营统领兼管带一员亳州亳州北关门神街及凤阳分关、古关帝庙第二营管带一员颍州复分一哨驻霍邱、太和县属界首集第三营管带一员涡阳复分一哨驻蒙城义门集、石弓山、丹诚集、玉皇庙、天主堂第四营管带一员宿州濉溪集、临涣集、时村集

  北路凤颍等处,地方广衍,土瘠民贫,风俗强悍,盗贼充斥。设立八营,翼分左右,左顾凤泗,右镇颍亳,各分地界,以专责成。

  北路左右两翼统辖职名薪饷表

  单位均银一钱

  职名员额

  名额薪饷公费合计统领110001000书记官1150150会计兼

  执事官1150150司书生250100马弁260120护兵836288统计151808

  三路各营营制饷章表

  单位均银一钱

  职名员额

  名额薪饷公费合计管带15007001200续表

  哨官3160480哨官3100300什长2439936正兵216367776书记长15050司书生340120官医16060枪匠15050号目14242号鼓手639234护目13636护兵1633528火夫2428672统计31012484

  现奉部章,每路统辖之制,共设二十五员名。而皖省旧制,每统领员下仅设文案、收支二员名,余均缺如,兹参酌改订如右表。又各防营原有官医二名、枪匠一名、哨书三名,此次奉行部章,无此名目。惟司书生列有五名,并参酌改订,节省司书生二名,添设官医、枪匠,仍符每营三百零一员名之数。据光绪三十四年营务处卷,以下同。

  三路巡防营月支岁支额表

  单位均银一钱

  分路中路南路北路统计营数548月支624204993699872岁支749040599232298464统领月支23516续表

  岁支南镇兼任42192北镇兼任营务处月支隶省100012000150018000岁支合计74904061123212586562618928

  附:陆军部咨奏定巡防队章程营制统表

  各路统辖之制其营制先按该省编列号数,再按每路各营编列号数步队一营之制每营分三哨,分为左中右。每哨八棚,每棚正兵九名马队一营之制每营三哨,分为中左右。每哨四棚,每棚正兵九名名目额数名目额数名目额数统领官1管带官1管带官1帮统官1哨官3哨官3书记官1哨长3 哨长3会计官1什长24什长12执事官1正兵216正兵108司书生2书记长1书记长1马弁2司书生5司书生5护兵14鼓号目1鼓号目1火夫2鼓号兵6鼓号兵6护目1护目1 护兵16护兵16火夫24火夫12马夫12马135统计25310员名 181

  马匹135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准陆军部咨奏,定巡防军新章,更厘兵制,用符定则。其章程十二:曰总则,曰编制,曰分路,曰驻扎,曰官长,曰责任,曰会防,曰会操,曰器械,曰服色,曰饷表,曰营制。要旨在各省旧有各军,除已遵章改编新军外,其余防军、练军并杂项队伍,均遵奏案统改名为巡防队,以归一律。无事之时,可以缉获盗贼,为地方捍御。有事之时,可以协力守御,为陆军声援。除军服一项应一律遵照外,其余各条,如以各省情形不能尽同,有须变通之处,准由各该省督抚随时咨商办理。皖省新订因地制宜章程,酌量办法,大端有六。

  一、裁改编配。中路原有巡防一二旗、亲军一营,惟缉捕巡警,额数本少,汰巡警两营为一,择优补入省城缉捕营,以成中路五营。南路原有巡防三四旗、缉捕一营,汰巡警两营为一,以成南路四营。北路原有九营,以卓胜、威靖分左右翼,巡警两营各以原驻地段就近归并两翼,以成北路八营。

  二、防段更订。大通虽在江南,形势便利,省城相近,仍归中路节制。各路分驻,总以一营或一哨屯扎一处,以便督操训练。所有分防地界,只令随时巡哨,不准零星分散,致懈操防。

  三、饷项增给。皖省旧营,惟巡防四旗、缉捕两营,兵饷每名三两六钱。其巡警、卓胜、威靖等营,每名三两三钱。兹值百物昂贵,从优酌加,每月兵饷概给三两六钱,以示体恤。

  四、枪械一律。枪械为军营利器,皖省旧营用枪,品类不一。十七营需枪四千八百支,各营已领九响毛瑟共计一千六百二十支。常备军第二标现用九响毛瑟,一俟新枪购到,即可将旧用毛瑟改发防营。仍缺若干支,以五响毛瑟配给。

  五、军服制给。上年奉行部章,颁发衣制图说,声明军服应一律遵照,必按营统由公家制给,以助整肃。鼓号一律换给洋鼓洋号。随枪配用皮带子盒,备办发给。

  六、教练新操。操典规则,悉照新章,陆军部所颁步兵暂行操法及北洋所编军队内务条例,颁发各营,通令改习新操,期成劲旅。新订巡防宗旨在与常备军同体而异用。常备之设,所以捍御外侮,巡防队则为缉匪安民。分之则为巡防队,足以保卫地方之治;合之即为常备,可备添练一镇之基础。其他巡防权责、巡缉赏罚等制,备见章程,不具载。

  巡抚冯煦改编巡防队原奏内称:前准陆军部咨,拟定巡防队章程,当即督饬营务处司道,就旧有练防各营,统行筹划。查皖省向分中南北三路,旧有步队计中路六营、南路五营、北路九营,共二十营。一切官弁兵夫各员名及军饷军械军服等项,不免多所参差。目前新军仅练两标,尚须接续添练,而缉获盗贼捍御地方,尚赖此项营队助新军所不及。今拟将中路改为五营,南路改为四营,北路改为八营,共为十七营。中南两路距省较近,即归营务处节制,不设统领。北路八营,分为左右翼,翼各四营,各设统领一员。南北镇、道皆兼营务处,有节制调遣之权。中路原有六营,内巡防一二两旗暨新兵一营,均早招募如额,无庸改编。惟缉捕一营、巡警两营,额数本短,现将巡警两营严加淘汰,并为一营。有余,则选其程度较优者补入缉捕营,照额编足,以成中路之五营。其区分之名,即以中路一营至五营别之。南路原有五营,本系因地制宜,酌定人数之多寡,故巡防第三旗与缉捕一营,视额为少,第四旗则视额为多,互相裒益,编为三营,亦正不相上下。巡警两营,额本未满,汰弱留强,并为一营,以成南路之四营。其区分之名,即以南路一营至四营别之。北路壤地较广,盗贼滋多,该处原有九营,为卓胜四营、威靖三营与巡警两营,编募之初,本未足额,今改为八营,尚须募补。现以卓胜改为左翼,威靖改为右翼,其巡警两营各以原驻地段就近并归两翼。翼各四营,各设统领一员率之,以成北路之八营。其区分之名,则以北路左翼一营至四营、右翼一营至四营别之。所有改编办法,臣已遴大员分途前往,会同各统领管带认真挑选,次第经理。其余细微节目,核诸部章,容有斟酌变通之处,而于大端仍不相背,此中南北三路改编十七营之大略情形也。至于驻扎之处,权衡地势,酌量营数,扼要分布,总以一营或一哨屯扎一处,不使零星散处,致懈操防,务于星罗棋布之中仍有首尾相应之势。从前各营饷项,略有不齐,现定每名月饷概给三两六钱,以归一律。官弁薪费,一仍其旧,通盘预算,计三路岁支之款共需银二十六万一千八百九十二两八钱。而卫队、马队、炮台、水师之未经改革者,不在此数。又,从前各营,枪械新旧杂糅,现拟就原有之九响毛瑟枪暂行改发,俟将来饷项充裕,另购新式五响快枪颁发各营,以资利用。此外,军服规制以及会防、会操各事宜,随时督同营务处司道各统领等,查照新章,殚心经理,以期养一兵得一兵之用,饷项不致虚糜。其余马队、卫队、炮台、水师,暂仍旧制,一俟步队改编竣事,再行体察情形,依次整顿。除将营制、饷章、驻所咨明陆军度支部查照外,所有皖省旧有步军遵照部章改编巡防队缘由,谨会同两江总督臣端方恭折具陈。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自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巡抚冯奏准巡防十七营定制之后,十二月,巡抚朱以是年十月乱兵滋事,省防空虚,奏准添募巡防三营,委员赴河南、山东一带招募丁壮,督带回省,于宣统元年成军。皖省巡防步队向分南北中三路,中路原有五营,新招三营编入中路,共成八营,分为左右两翼,翼各四营。中路原有第一、三、四三营,仍编左翼巡防步队第一、三、四等营,以原有第五营改为左翼第二营。新招三营定为中路右翼一、二、三营,中路原有第二营拨归右翼,列为第四营。其营制饷章即照原订巡防队章制一律办理。以上据添募巡防三营卷。

  按,添募巡防三营,合原有三路十七营,共二十营,兹将中路新募三营,合旧有五营为左右翼八营,列表于左。

  中路新订三营合旧有五营为左右翼八营表

  左 翼 四 营左翼第一营仍旧左翼第二营中路原有第五营改左翼第三营仍旧左翼第四营仍旧右 翼 四 营右翼第一营新募右翼第二营新募右翼第三营新募右翼第四营中路原有第二营改